锐杰分享‖关于竞业限制,你不得不知道的事

发表时间:2025-02-17 14:36作者:锐杰(广州)律所


劳动者入职时,特别是高级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除了一般的劳动合同,可能还会被要求签署一份特殊的合同,即竞业限制协议书。什么是竞业限制?竞业限制的对象和期限有什么要求?竞业限制违约金和补偿金怎么约定才合理?本文带您充分了解有关竞业限制的相关法律知识,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竞业限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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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是指对原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密义务或者特定义务的劳动者,于离职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生产、自营或为他人生产、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及业务,不得在与原用人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


竞业限制制度的设置是为了防止劳动者利用其所掌握的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为自己或为他人谋利,从而抢占了原用人单位的市场份额,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竞业限制的主体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如果用人单位将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扩大至不可能掌握用人单位的核心技术、商业机密,不能对原用人单位构成伤害和威胁的普通劳动者,竞业限制协议可能无效。




竞业限制的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竞业限制的具体内容并非法定必需权利义务,竞业限制的具体内容是否存在、怎样存在、存在多久等内容均来自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当然,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范围应限定在与用人单位相同或相近的经营范围,如用人单位不合理地扩大了限制范围,甚至扩大到了与该公司并不存在竞争关系的任意用人单位,则显然利用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优势地位,损害了劳动者的正当权益。




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如何确定?

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竞业协议中未约定补偿金,并不影响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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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如何计算?

竞业限制违约金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在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通过主张违约金等方式维护权益、弥补损失,并同时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后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用人单位仍须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竞业限制违约金应以用人单位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来确定。


竞业限制违约金应以用人单位实际损失为基础, 兼顾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来确定。在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应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计算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综合考虑违约金的约定、经济补偿、违约情节、劳动者收入和岗位等情节来确定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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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上海二中院


用人单位在聘用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时,应有合理的评估程序,经评估确有必要时,再对特定的少部分人员启动竞业限制要求。而作为劳动者,在签订协议时应认真阅读条款,对格式条款或者权利义务不明确的条款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予以明确或解释,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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