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好意同乘”出事故,责任该由谁承担?

发表时间:2025-02-17 14:30作者:锐杰(广州)律所


生活中搭乘熟人“顺风车”属常见现象

但若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同乘人员受伤
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责任?
应该如何承担呢?

(图源网络 侵删)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周某某驾驶其所有的摩托车,在路途中遇到了任某某,在征求任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无偿帮助任某某送达目的地。在行驶过程中,郑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周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周某某及摩托车乘车人任某某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郑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周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任某某无事故责任。任某某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19天,支出医疗费4万余元。经鉴定,任某某构成十级伤残。



裁判结果

本案属于两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认定郑某承担70%的事故责任,周某某承担30%的事故责任,任某某不承担责任。判决郑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任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某物流公司和周某某按责任比例赔偿。本案中,任某某无偿搭乘周某某的车辆,属于好意同乘,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周某某承担次要责任,不应认定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应当减轻周某某的赔偿责任,减除的比例以50%为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所谓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搭便车”“搭顺风车”,具有无偿性和非法律约束性。依据法律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来源:山东高法



锐杰律师提示

“好意同乘”本质是乐于助人的善意行为,驾驶人需尽到谨慎驾驶义务,保障车上人员人身及财产安全。若造成车上乘员人身损害,由机动车驾驶人依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为了不让好意变坏事,在好意搭乘他人时,请一定要谨慎驾驶,安全出行,同时搭乘人也需要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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