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好意同乘”出事故,责任该由谁承担?发表时间:2025-02-17 14:30 生活中搭乘熟人“顺风车”属常见现象 但若发生交通事故 (图源网络 侵删)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周某某驾驶其所有的摩托车,在路途中遇到了任某某,在征求任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无偿帮助任某某送达目的地。在行驶过程中,郑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周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周某某及摩托车乘车人任某某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郑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周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任某某无事故责任。任某某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19天,支出医疗费4万余元。经鉴定,任某某构成十级伤残。 裁判结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所谓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搭便车”“搭顺风车”,具有无偿性和非法律约束性。依据法律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来源:山东高法 “好意同乘”本质是乐于助人的善意行为,驾驶人需尽到谨慎驾驶义务,保障车上人员人身及财产安全。若造成车上乘员人身损害,由机动车驾驶人依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为了不让好意变坏事,在好意搭乘他人时,请一定要谨慎驾驶,安全出行,同时搭乘人也需要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准备。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