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现实生活中披着“合伙投资”外衣的民间借贷行为比较多见。合伙与借贷分属两种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司法实践中,区分二者需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合伙具有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特征;
第二,无论借贷关系中的借贷人使用借款是否存在收益,均应按照双方约定到期还本付息;第三,对于“名为合伙,实为借贷”的情形,不应拘泥于协议名称,而应综合考量协议达成的背景、协议内容、履行过程等,综合分析来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体现个人真实意思表示,清晰界定合同关系,确保合同内容与合同名称真实一致。如果想要合伙,应当签订合伙合同,明确合伙重要事项,仔细审查协议条款,避免陷入投资陷阱;如果是借款收息,借贷双方应签订借款协议,最好对借款期限、支付利息等形成书面记录,留存相关证据,以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