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杰广州大讲堂|新《公司法》视角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的理解与适用发表时间:2025-02-17 14:49 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施行,修改后的公司法相对于原有公司法更加注重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其中,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话题更是引起了行业内的高度关注。 为紧跟法律发展的步伐,提升律师队伍的专业素养与实战能力,湖南锐杰(广州)律师事务所举办了第二期锐杰广州大讲堂。王烨律师以“新《公司法》下诉请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条件和路径”为主题,从债权人视角出发,凭借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及丰富的实务经验,对公司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在实际中的具体适用情形进行了细致剖析。 ![]() 王烨律师首先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深入解读。她详尽阐述了在公司破产、非破产解散以及公司解散清算等不同情况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具体适用条件和情形。随后,王律师介绍了债权人在诉请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时的三种可能路径: 1.债权人在与公司的基础法律关系诉讼中可以一并起诉股东,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2.通过执行程序,申请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3.债权人可在取得对公司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后,另提起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 王律师通过具体案例分析,生动展示了债权人如何利用这些路径来诉请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培训的最后,王律师探讨了债权人在诉请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时的两种诉请选择:一是直接依据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直接向债权人公司提前缴纳出资;二是依据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九民会议纪要》第六条和《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五百三十七条,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直接清偿公司债务。她指出,尽管法律对此尚无明确规定,但根据《九民会议纪要》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权人有权选择最合适的诉请方式。在新《公司法》下,债权人追债的策略与路径更加多样化,债权人在诉请股东加速到期的路径选择时需充分利用新法规定、根据相关尽调情况、结合当地法院的裁判观点、实现债权的效率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本次培训不仅加深了与会律师对新《公司法》的理解,还为他们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拓展了诉讼思路。锐杰广州所将以每次培训为契机,持续推进专业化建设,积极开展各类培训讲座,以提升律师的专业水平,更好地服务于客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