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杰分享||浓情蜜意莫忘“法”,请收下这份法律指南!发表时间:2025-02-17 14:34 你是否已经为心爱的另一半 甜蜜之余 ![]() ![]() ![]() 当爱已成往事,“恋爱转账”能否追回? 恋爱期间,情侣双方为维系感情所产生的一方出钱用于吃饭、看电影、礼物等日常生活开支,纪念日、节日“520”“1314”等特殊含义红包等,属于赠与性质。而双方意思表示清楚达成借款合意的款项,出借人则可以依据债权债务关系主张返还。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 ![]() ![]() ![]() ![]() 老赵与徐姐经历十年爱情长跑,却没有走进婚姻殿堂。双方分手后,徐姐认为自己为这段感情付出良多,且恋爱期间老赵还有“劈腿”行为,对自己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所以要求老赵向自己支付10万元“青春损失费”。 ![]()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 ![]() ![]() ![]() ![]() 小路和小刘经朋友介绍认识,二人感情火速升温。小路领着小刘到金店挑选购买了价值16581元的“三金”即金项链、金吊坠、钻石戒指和金手镯等首饰,双方举行订婚仪式,小路通过媒人给付了小刘家彩礼36000元。 但订婚后,小路渐渐发现小刘对自己不似以前热情,见小刘无心与自己结婚,小路要求小刘退还彩礼和“三金”,但小刘一直不退还。 彩礼是中国古代的婚嫁习俗之一,又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等。其性质是一方以结婚为目的,给付对方的财物。彩礼作为一种民间习俗,是一种礼节,不能赋予过重的物质含义,更不能以彩礼多少、“三金”数量来衡量彼此的感情,男女双方婚恋相处还是要以感情为基础。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 ![]() ![]()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屋属于婚前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产生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房产婚后加名”一般被界定为婚内夫妻间的赠与,接受赠予的一方因此成为房产的共有人,但应考虑该赠与具有维系双方感情、稳定共同生活的目的。在最终房屋分割时,需要综合考虑双方有无财产协议,各自对房产的贡献大小、房屋还贷情况,以及根据照顾女方利益的原则等因素进行考量。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 ![]() 来源:陆川政法 节日虽美好,恋爱需谨慎 法律问题更加不能忽视 在追求爱情的道路上 要真诚以待、理智婚恋 方能甜蜜长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