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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5-02-17 14:34作者:锐杰(广州)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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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爱已成往事,“恋爱转账”能否追回?


  恋爱期间,小帅通过微信多次向小美转账帮其还房款,共计5万余元。后双方结束男女朋友关系,小帅让小美还钱,小美置之不理,无奈之下,小帅向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恋爱期间,情侣双方为维系感情所产生的一方出钱用于吃饭、看电影、礼物等日常生活开支,纪念日、节日“520”“1314”等特殊含义红包等,属于赠与性质。而双方意思表示清楚达成借款合意的款项,出借人则可以依据债权债务关系主张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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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分手后,能否索要“青春损失费?


  老赵与徐姐经历十年爱情长跑,却没有走进婚姻殿堂。双方分手后,徐姐认为自己为这段感情付出良多,且恋爱期间老赵还有“劈腿”行为,对自己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所以要求老赵向自己支付10万元“青春损失费”。

  “青春损失费”只是一种民间语言,并非一个法律概念,我国法律并无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规定,故情侣分手原则上并没有支付青春损失费的法定义务。但是,如果两人在相处的过程中,一方确有过错并且属于法律所规制的侵权行为,那么根据相关法律,另一方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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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订婚反悔,“三金聘礼”要返还吗?


小路和小刘经朋友介绍认识,二人感情火速升温。小路领着小刘到金店挑选购买了价值16581元的“三金”即金项链、金吊坠、钻石戒指和金手镯等首饰,双方举行订婚仪式,小路通过媒人给付了小刘家彩礼36000元。

但订婚后,小路渐渐发现小刘对自己不似以前热情,见小刘无心与自己结婚,小路要求小刘退还彩礼和“三金”,但小刘一直不退还

  彩礼是中国古代的婚嫁习俗之一,又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等。其性质是一方以结婚为目的,给付对方的财物。彩礼作为一种民间习俗,是一种礼节,不能赋予过重的物质含义,更不能以彩礼多少、“三金”数量来衡量彼此的感情,男女双方婚恋相处还是要以感情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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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婚前买房婚后加名,房子能否平分?


  在认识小曹前,小林已用自己的个人财产购买了市中心的一套住宅以便将来结婚使用。后来小曹与小林相识相恋并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很好,小林也将小曹的名字登记在了婚房的产证上。但日常生活的鸡毛蒜皮还是消磨了双方的爱情,几年后双方感情不和,小曹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取得房屋一半的份额。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屋属于婚前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产生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房产婚后加名”一般被界定为婚内夫妻间的赠与,接受赠予的一方因此成为房产的共有人,但应考虑该赠与具有维系双方感情、稳定共同生活的目的。在最终房屋分割时,需要综合考虑双方有无财产协议,各自对房产的贡献大小、房屋还贷情况,以及根据照顾女方利益的原则等因素进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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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来源:陆川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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