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杰分享||建筑企业被挂靠,这3个法律风险和防范措施一定要了解!

发表时间:2025-02-17 14:34作者:锐杰(广州)律所




在建设工程领域,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承包工程,特别是自然人挂靠承包工程较为常见。对于被挂靠方来说,出借资质貌似无需付出任何成本,既能够增加企业收入,还可以为企业积累工程业绩,为资质升级打下基础。

但是,“被挂靠”真的全无风险吗?





何为挂靠?

建工领域,挂靠又称为借用资质,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的行为。



常见的挂靠形式
1
借章报审


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将挂靠人的设计成果提交有关部门审批,被挂靠企业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2
协议借名


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签订《资质借用协议》,约定挂靠人借用被挂靠企业的名义(公章)与开发商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或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投标并中标,挂靠人为此向被挂靠企业支付一定的费用。

3
联营名义挂靠


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协议共同作为承包方与开发商订立“工程设计合同”。实际上,设计工作由挂靠人完成,被挂靠企业不参与,被挂靠企业抽取一定比例的设计费用。

4
分公司挂靠


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约定:挂靠人在某地设立一个被挂靠企业的分支机构,实际上由挂靠人负责运营。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被挂靠企业收取一定的费用。



“被挂靠”的法律风险

司法实践中,挂靠项目引发了大量的诉讼案件,越来越多的施工企业因为“被挂靠”被卷入纠纷,包括但不限于,挂靠人欠付的建筑材料款、机械设备与财转材料引发的材料供应商的索赔;挂靠人转包或分包引发的实际施工人的诉讼;挂靠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讨薪等等。

01
民事法律风险


(1)对挂靠人:挂靠合同无效,挂靠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违约责任或对外责任承担对挂靠人没有约束力。

(2)对发包人:对于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发包人损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3)对分包或转包承包人: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又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的,被挂靠人对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4)对材料设备供应商: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签订的材料设备采购、租赁等合同,一般因构成表见代理,由被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如果合同相对方明知挂靠的,被挂靠人承担补充责任。

(5)对农民工: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另外,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02
行政法律风险


(1)依据《建筑法》第66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1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挂靠单位一般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环保管理等缺失,可能会导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环保局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4)在挂靠施工中,挂靠人有可能提供虚假发票,或者在购买材料时缺乏规划导致可抵扣的发票占比较少等,致使被挂靠施工企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伪造发票、偷税漏税责任风险。

03
刑事法律风险


  挂靠建筑工程施工中,挂靠人通常不具备施工的相应能力和资质,尤其是个人挂靠人。因此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很有可能会因其安全设施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等因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如若造成严重后果,被挂靠企业相关人员也难逃干系,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被挂靠方的法律风险防范

在客观上无法避免挂靠的市场现状下,被挂靠企业如何控制挂靠项目风险则是成为更现实的课题。对此,被挂靠企业可从以下方面展开防范,以降低风险,实现相应的合同目的。

  (1)加强对被挂靠人资金、施工管理,要求挂靠单位提供足额履约担保。

  (2)加强施工合同管理。从工期、质量、造价、材料、分包等各方面介入,从工程质量、工期以及对外发生的经济活动履约情况等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挂靠人能按期、按质完成工程。

  (3)加强项目用章管理。由于实践中常把加盖项目印章的合同认定为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给予这种信赖而与无权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代理),被挂靠企业由此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在此情形下,被挂靠企业很难提出有效抗辩。

  (4)实践中,挂靠人多与建设单位商定项目后再去寻找挂靠单位,一般是建设单位制定或明确同意挂靠施工。此种情形下,被挂靠企业应保留建设单位同意挂靠的证据,如三方协议或录音录像等。一旦发生纠纷,因挂靠施工是得到建设单位的认可,建设单位对实际施工的挂靠人是明知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税乎网

锐杰律师提醒

工程挂靠存在诸多风险,虽然对挂靠项目可以通过以上方面进行法律风险的防控,但在实践中挂靠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远不止以上,所以工程挂靠并不是长久之策,被挂靠企业理应尽量避免或杜绝项目挂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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