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杰分享||注意!企业对外签订合同必须关注的风险点

发表时间:2024-08-16 16:48作者:锐杰(广州)律所


有交易就有风险,一个企业的对外交易行为主要是由合同来规范的,所以其面临最大的风险就是合同中的种种陷阱,尤其是在对方缺少履行合同的诚信时,大量无效和内容不规范的合同就会给守约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了解常见的合同陷阱,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加强内部管理,是使减少和避免企业纠纷最有效的途径。

本期讲述:合同订立常见的六大法律风险和防范


风险点一

对交易主体审查不严

典型案例:A公司与B公司签订购买4条生产线及3套模头的合同,总价3000万元。合同签订后,A公司先行支付2300万元,B公司先后交付2条生产线、2套模头。首条生产线到位后,几经调试都不能满足生产要求商机转瞬即逝,A公司投资计划失败,设备沦为废铁,还欠下巨额债务。

事后发现,B公司在签订合同前一天才注册,由一个自然人股东100%持股,注册资本仅为认缴500万元,实缴为0、社保人数是0、没有厂房、经营范围并非制造类企业。A公司显然疏于审查,未理性评估风险,导致数千万投资终成泡影。



防范建议在签合同前,仔细审查交易对方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合法、是否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要求、经营资质是否超过有效期限、谈判签署合同的代表是否持有公司的授权委托书等。



风险点二

对交易主体实际履行能力审查不严

企业存续并不代表具有企业实际履行能力!公司资产出资情况、股东情况、财产情况、资质条件、以往业绩等都对合同能否实际履行产生重要影响。

Tips:常见的审查方法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可查询企业基础信息、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公告等信息。

▷ 启信宝、小蓝本、企查查等商业平台查询。通过查询获得更为详细的信息,如股东、注册资本及变动、经营范围、涉诉风险、开庭公告、裁判文书、执行案件、失信被执行人等,可以为交易决策提供更为全面的参考。

要求对方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资质证书、特许经营许可证、公司的财务报表、征信报告等。

特别重大交易建议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尽职调查。

防范建议:审查合同主体时坚持“六不原则”

与未注册的企业签订合同
与没有资质的企业签订合同
与实力差的企业签订重大合同
与信誉差的企业签订合同
与频繁变更的企业签订合同
与企业签订超越主营业务范围的重大合同


风险点三

欠缺主要条款或主要条款约定不明、不当


/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示例:管辖约定不明

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均有权选择诉讼或仲裁解决”或者虽写明“合同签订地”,但没有进一步明确签订地点,均属于约定不明。

防范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发生纠纷时的管辖法院(口头约定无效)。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和发生争议的纠纷具有一定的联系,具体而言,可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如果当事人为了某种目的,选择一个与纠纷没有任何关系的法院管辖,则这种管辖约定是无效的。


示例:开票税率约定不当

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具税率为xx%的增值税发票”,但在履行期间,国家税率可能会进行调整,而且涉及税差利益问题,易引发纠纷。

防范建议:在合同中注明“开具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政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合同约定的价格为含税价格,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因国家税率的调整而调整”等。



风险点四

未审查授权代理权限

由于企业不可能将所有的合同签订都集中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往往是给那些驻外的销售代表或者驻外的销售分公司预先给与相当数量的盖有企业公章的空白介绍信或者盖有企业公章的格式合同,以方便其在适当的时候签订合同。这其实就是企业的一种授权行为,但是法律风险常常就出现在这里,由于授权的不规范就会很容易产生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行为。

防范建议签订合同时要认真审查对方的代理权限、身份和资质。对于企业内部自身,对于公司开出的授权委托书、介绍信以及盖章的空白文书等授权性文件应当建立妥善的保管和使用制度,进行跟踪管理并在出具时详细记载相对方名称、授权范围、授权有效期限等内容,业务结束后或业务人员离职时应当及时收回授权文件。



风险点五

对格式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


/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防范建议:如己方提供的合同中有格式条款内容,要以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当事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这些条款予以说明并做好相关证明留存。如对方提供的合同中有免责条款内容,除了要求对方对此进行释明外,还要对格式条款内容仔细检查,以免损害自身权利。


风险点六

未取得合同原件

典型案例:A公司将已签字盖章的合同文本交由B公司签字盖章,B公司签字盖章后留存原件,仅将彩印件交A公司。A公司收件人员疏忽,以为收到了原件。该合同引发纠纷后,B公司否认双方签订过合同,A公司无原件,在诉讼中面临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防范建议:合同原件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自留存。做好合同管理及合同台账整理,有条件的可在将合同归档之前进行扫描,留存合同电子版,做到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的统一,日后非必须使用原件时,查询电子版本即可。


                                                                                                      来源:宁波慈溪法院






锐杰律师提示

   签订合同是企业的日常业务之一,如果疏于管理,不加以规范,就会面临很多潜在的风险。企业经营当中的风险无处不在,只有树立风险防范意识,注重源头预防,强化日常过程监管,扎实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才能最大程度地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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